证券代码:301218 证券简称:华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号),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0,641,211.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7,527,225.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113,985.5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70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城市服务业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联荣村和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是智能”),其余建设内容实施地址和实施主体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华是智能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华是智能、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全资子公司 华是智能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 | 3301040160023030920 | 1,296.5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全资子公司 华是智能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 | 3301040160023029831 | 409.38 | 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
全资子公司 华是智能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 | 3301040160023030409 | 791.67 | 智慧城市服务业务提升建设项目 |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甲方2:杭州华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甲方1及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宝塔支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该专户资金需支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支付背景材料并经乙方形式审核无误后由乙方通过转
账方式予以支付,若甲方有使用网银支付的需求,在使用网银转账功能时须向乙方申请网银走款落地审批。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云洁、钟铁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