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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公司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二)体现权责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五)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参照同行业和同地区上市公司的标准,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人力行政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

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可以经过相关合规审议程序后决定其相关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公司可以经过相关合规审议程序后决定其津贴。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发放标准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薪酬调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程序

每月度、每季度,按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如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大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贡献情况,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特别奖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扣减或不予发放考核绩效工资、奖金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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