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已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大正元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刘奇、宁博 |
联系电话 | 010-5760170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吉大正元 |
证券代码 | 003029 |
注册资本 | 18,634.70万元 |
注册地址 | 长春市前进大街226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与学府街交汇栖乐荟写字楼10号楼15-17、20层,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6号中航科技大厦4层 |
法定代表人 | 于逢良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实际控制人为于逢良、刘海涛;股东吉林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吉林省博维实业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东吉林省英才投资有限公司、赵展岳和北京中软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董事会秘书 | 张凤阁 |
联系电话 | 010-62618866-685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2月24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吉大正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1年度募集资金误划款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包括以募集资金3,900万元在长春购置房产的内容。2021
年9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2,660.85万元向关联方购置一宗位于长春市高新区的土地,拟用于建设办公用房。由于财务人员理解偏差,误以为购置土地与购置房产属于项目一和项目二的同一内容,因此使用募集资金支付了首笔款项2,128.68万元,公司在事后知晓此事后,立即与保荐机构、年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并按其要求督促收款方于发现当日将全部款项进行了原路转回,该事项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误划款情况的变更进行了审慎地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核查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面向新业务应用的技术研究项目”及“新一代应用安全支撑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变更为北京新首钢商务区-中海658项目。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吉大正元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吉大正元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吉大正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吉大正元的持续督导期间,吉大正元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刘 奇 | 宁 博 |
霍 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