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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029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7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7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15至2023年4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71,382,8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8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91,765,3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8131%。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650,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45,650,6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380,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47,9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147,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234,7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15,7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53%;反对234,7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42%;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权后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379,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647,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6%;反对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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