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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我们同意根据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65,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向非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5,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内的担保。

二、《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同意公司与维科控股在人民币71,000万元额度内进行银行融资互相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在为对方提供担保时,维科控股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

三、《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1、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查,2022年度公司与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日常性关联销售695.02万元,关联采购0.71万元;2022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公司与江西维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电池”)发生日常性关联销售2,490.38万元,关联采购3,203.72万元;在此基础上,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销售800万元,关联采购20万元;2023年度与维乐电池发生关联销售1,000万元,关联采购1,000万元。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市场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合计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中短期资金融通余额为12,500万元。

我们同意维科控股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资金中短期拆借,本项资金拆借的资金使用费用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五、《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在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3年4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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