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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环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环能”)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有四名,分别为金雪军、杜欢政、陆士敏、周劲松。报告期内时任独立董事及目前在任独立董事的履历情况如下:

杜欢政,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1984年9月至2014年7月在浙江冶金专科学校历任教师、系主任、教授、副校长等职务;2014年至今在同济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金雪军,男,195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1984年12月至今于浙江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陆士敏,男,197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中华社科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1999年1月至2013年12月在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人;2014年1月至今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高级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周劲松,男,197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1996年至今历任浙江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6年5月至今在浙江大学能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担任董事长;2020年8月至今在物产环能担任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全体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大会会议3次。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各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出席次数杜欢政 7 7 7 0 0 否 2

金雪军 7 7 4 0 0 否 2陆士敏 7 7 6 0 0 否 2周劲松 7 7 3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8次,其中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1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现场参加会议和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我们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我们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我们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

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充分发挥相关方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合理配置,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审议担保事项,并在决议的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相关管理要求和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所有涉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董事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的任职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要求。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者关系管理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

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充分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权益的重视,符合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年3月4日披露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快报的公告》,2022年4月1日披露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年7月15日披露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2年10月11日披露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公告》。

四、年度工作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们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23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金雪军、杜欢政、陆士敏、周劲松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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