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产环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89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43.1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65.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6,042.3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23.4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865号)。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到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 94,513.00 | 55,000.00 | 55,000.00 |
2 | 海盐经济开发区浙江物产山鹰热电有限公司公用热电项目 | 109,302.00 | 54,700.26 | 53,823.46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3 | 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 | 36,120.00 | 30,000.00 | 30,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249,935.00 | 149,700.26 | 148,823.46 |
二、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本次拟结项的项目为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及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截至2023年
月
日,上述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64,848.16万元,此外,上述项目已支付募投项目委托贷款利息1,213.34万元,目前尚有未满足支付条件的未支付项目尾款11,082.97万元。上述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013.17万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尚有9,04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流未到期,募集资金累计节余金额为19,053.17万元(含利息、现金管理收益等)。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
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 | 36,120.00 | 30,000.00 | 20,266.63 | 9,470.20 |
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 94,513.00 | 55,000.00 | 44,581.53 | 9,582.97 |
合计 | 130,633.00 | 85,000.00 | 64,848.16 | 19,053.17 |
注:1、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未包含已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1,213.34万元。
2、募集资金节余金额包含暂时补流未到期的9,040万元。
三、本次结项募投项目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1、因未达到支付条件,募集资金专户尚余部分合同的尾款、质保金等款项未支付;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存储在专户中产生的利息;
3、公司本着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部分支出有所减少。
四、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
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对该项目予以结项。考虑到该项目尚有部分尚需支付的项目未到支付条件的设备款及未到期的质保金等因素,为更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后续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范运作制度的要求,继续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和“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予以结项,此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予以结项。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结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
七、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金华金义新区农林生物质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桐乡泰爱斯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气热联供项目”结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丁旭吴霞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