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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末的对外担保余额为6400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

的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23%,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没有发生为公司的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及个人的担保。担保行为实行额度管理,全部的担保都经过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充分完整的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的风险得到充分揭示和有效控制。

二、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利润分配预案是根据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通过了《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该所对公司的情况熟悉了解并工作严谨。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

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

四、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公司都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该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本次子公司贵州尖峰为确保石灰石矿区范围内的通信铁塔、房屋搬迁,向当地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障贵州尖峰的雷打岩矿区石灰石的安全开采。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贵州尖峰向黄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本页无正文,为尖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12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傅颀 沈卫国 杨大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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