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对外投资新设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肖翛女士、肖志鸿先生以及公司核心业务团队成员和业务合作方的持股平台长沙瑞云文化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长沙天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上述各方共同投资新设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苏历铭 夏劲松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