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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胡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胡静)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2022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4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参加会议
胡静4400

(二)股东大会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亲自出席次数
胡静3

(三)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2022年度任职期内,对以下事项均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2年4月13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了如下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3)《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5)《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6)《关于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7)《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8)《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认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31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了如下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3、2022年10月16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了如下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事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22年度,除了对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外,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面对的风险。在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的基础上,时刻关注公司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结合自身经验和专业背景适时提出意见。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

的沟通交流,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积极组织提名委员会会议,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对提请董事会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人作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公司所处行业动向,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开拓、技术研发等事项提出专业意见,提醒公司把握好风险。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勉尽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薪酬政策、考核评价依据以及薪酬发放等进行了审查,并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公司、股东及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核查和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均能够积极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事项。

(二)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划,充分重视了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监督和核查,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充分、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监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经过核查,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风险。

(六)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公司的董事会在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部门进行任务分解,各承办单位接到董事会决议分解任务后,认真办理,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部门每季度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汇总,由董事长、监事会负责检查督办。经核查,报告期内,董事会决议均有效执行。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一)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对相关议案弃权、反对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各个方面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胡静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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