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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立场,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工作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定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定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向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此外,公司2023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还能力,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关联董事汪志荣、汪志春、陈瑶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八、《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收购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收购湖塘配售电公司50%股权,有利于保障公司未来发展所需的电力稳定供应,从而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良好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所反映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定价公允,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

联董事汪志荣、汪志春、陈瑶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

十、《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参考当前行业整体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量和专业性制定的。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积极推动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和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 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签署人:

曹顺华_________________

周素娟_________________

翁 洪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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