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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6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150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我部收到你公司年审机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于4月13日出具的《关于中潜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进展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专项说明》显示,中审亚太于2023年4月5日通过视频会议与你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并向你公司告知:结合现有审计证据,对公司光伏支架销售收入确认金额难以判断;初步判断公司光伏支架业务尚未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实上期保留意见涉及的1,239.78万元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上述收入确认存在重大舞弊的可能性;基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2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受到重大限制、预期无法通过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以对2022年光伏支架收入金额予以确认、对公司年末与光伏支架

业务相关的存货金额无法判断、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存在重大疑虑等原因,预期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在2023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中未披露上述信息的原因,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结合年审机构的上述意见,说明你公司此前披露的关于光伏支架销售业务不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判断是否准确。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请你公司董监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做好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相关工作,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确保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3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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