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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7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尽快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审计期间,如果出现突发事件导致审计无法正常开展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沟通协调,尽快商定替代程序,确保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推进。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进行审阅,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规程第十一条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决议时,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上述文件均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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