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2022年持续督导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声焘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声焘 | 联系方式:021-6087087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成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31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强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强 | 联系方式:021-6087950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成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31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77号”文批准,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湘财股份”)非公开发行172,968,124股A股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0.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36,599,964.96元,扣除发行费用13,395,865.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23,204,099.6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作为湘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2年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根据工作进度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或违背承诺事项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机构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不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经核查,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 经核查,2022年度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告等。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湘财股份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