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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777号)文批准,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湘财股份”)非公开发行172,968,124股A股股票。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0.0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36,599,964.9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3,395,865.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23,204,099.66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湘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自2021年7月22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承担持续督导责任,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何声焘、彭强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湘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湘财股份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湘财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95.SH
证券简称湘财股份
注册资本285,495.8418万元
成立时间1994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路7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明
董事会秘书黄海伦
联系电话0451-84346722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5、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保荐机构审阅;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湘财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协调与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湘财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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