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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7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需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第五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连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附件一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申请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书□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二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知悉信息阶段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

填写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等;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三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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