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和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2、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遵守执行,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2023年)》中关于分红事项的相关规定,是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判断,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开展业务的资格,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更好拓展公司业务。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实施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择机出售
持有的4项少数股权资产。(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23年4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23年4月13日
独立董事签字:
郭 澳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