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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斯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7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为保证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系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或者义务的转移,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转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七)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八)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认识。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股东大会

除关联担保、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下列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同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2、关联担保、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除关联担保、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下列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3、关联担保、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执行。

(三)总经理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关联交易事先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

1、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3、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4、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部分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除提供担保以外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但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结算期限、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上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与关联人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第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按照重大交易的标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但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重大交易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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