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 张 红 | 赵 阳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