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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 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22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现发表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6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9,556.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58%,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三、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23】第14-0003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83,750,714.56元,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63,908.47元,期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228,134,952.15元(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我们认

可公司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要求,我们审核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五、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职,合理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张 红赵 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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