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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七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时,也可以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审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 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由监事会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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