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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监督、管理、披露等日常工作。公司其他下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告文件(如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时,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一),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报、半年报;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前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数合计在6股以上(含6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

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除按照本制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子公

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其他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事务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项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按照本制度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项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东鼎泰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

附件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属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1
2
3
4
5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3. 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 此表如为公司自己登记则填写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知悉内幕信息依据主要针对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情况。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策内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签名
1
2
3
4
5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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