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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人减持股份计划完成暨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人减持股份计划完成

暨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17日及3月30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阳光城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阳光城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7),因合同纠纷案件收到相关司法裁定,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合计共有69,117,88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有可能被司法处置,具体时间、方式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情况以执行为准。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获悉前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拟被司法处置涉及的69,117,88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3月24日—2023年4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被动减持完毕(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以及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详见下表),股东本次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协议受让、定增等方式取得,本次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价格区间为1.65元-1.72元/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2年10月2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动减持1.67%,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被动减持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被动减持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1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登龙路 99 号
住所2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99号13楼3层
权益变动时间2023年3月24日—4月12日
股票简称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被动减持日期被动减持股数(股)被动减持比例
阳光集团
A股2023年3月29日140,0000.00%
A股2023年3月27日800,0000.02%
A股2023年3月24日7,890,0000.19%
东方信隆
A股2023年4月12日28,597,8800.69%
A股2023年4月11日22,000,0000.53%
A股2023年3月28日1,818,7000.04%
A股2023年3月24日7,871,3000.19%
合 计69,117,8801.67%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阳光集团661,336,26415.97%652,506,26415.76%
东方信隆577,393,04713.95%517,105,16712.49%
康田实业267,581,3106.46%267,581,3106.46%
合计持有股份1,506,310,62136.38%1,437,192,74134.7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06,310,62136.38%1,437,192,74134.71%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为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的被动减持行为,股东已在被动减持前进行了预披露。受多重因素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面临阶段性的现金流动性问题,阳光集团、东方信隆一直与债权人积极沟通协调,并根据质权人要求,开展债务展期、筹措资金等相关措施减少被动减持股票造成的不利影响。

2、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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