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和了解,现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所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2022年度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培根 贾洪文 周一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