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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易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吴易明作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自2016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换届选举事项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审议通过换届选举事项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了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对所有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并提出合理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本人对任职期间召开的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外),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只召开股东大会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1次会议,为2021年度股东大会。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2年,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均亲自出席本人担任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核公司董事、高管薪酬考核情况,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能力,评估公司设立分子公司的战略意义和影响,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就相关决策事项与与会委员认真查阅及审议相关议案,并向董事会报

告,勤勉尽职履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为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履行前期核查及准备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1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3、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未召开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发表意见情况

(一)出具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①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经核实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②担保情况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包括对子公司担保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亦无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2021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综合考虑了股东回报、公司日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资金需求,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恰当决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兼顾股东回报和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后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核查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新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相关资料,公司根据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结合2022年经营规划向银行申请全年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避免流动资金短缺风险,节约审批时间及审批成本,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董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以公司规模为基础,参照同行业企业水平拟定,符合公司薪酬体系及实际发展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并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符合绩效考核原则,有利于增强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

(7)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2021年度薪酬已按相关规定发放,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拟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确定,符合绩效考核原则,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2022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徐德勇先生、陈东先生和徐尧先生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徐德勇先生、陈东先生和徐尧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彭俊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彭俊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彭俊彪先生和余盛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①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②王爱武先生和安鹏艳女士作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爱武先生和安鹏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情况

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对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着勤勉尽责对公司及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沟通,并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年审沟通会等方式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状况、重大事项及进展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在此基础上,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日常经营

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经营管理层等了解公司情况。对于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对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资金往来等日常经营情况,本人定期听取公司有关人员的汇报,并不定期进行实地考察和沟通交流,保证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性

经核查,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披露工作,在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制度,已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公司重

大事项,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信息。

(三)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一直密切关注监管规则的最新动态,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特别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提升自身对公司运作的监督能力,并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2022年度本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综上所述,在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独立性,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维护了公司和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吴易明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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