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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技术: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和《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授予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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