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事前了解事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收购关联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交易方合计持有的鞍山辉虹颜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系公司基于对钠离子电池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判断,有利于加速推进普鲁士蓝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普鲁士蓝路线钠离子电池的产业化进程,提升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实施新能源产业战略布局,实现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符合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纪传盛 芮奕平 梁强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