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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证券代码:002685 证券简称:华东重机 公告编号:2023-013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1日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B座24楼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徐大鹏主持会议

(六)会议通知: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4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33,785,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2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8,479,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9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05,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5%。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九)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合同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332,470,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59%;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0,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118%;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58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6%。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其所持股份数量合计150,302,0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31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483,834股。

总表决结果:同意182,16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32%;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5%;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0,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118%;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58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6%。

(三)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翁耀根、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上述股东其所持股份数量合计150,302,0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31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483,834股。总表决结果:同意182,168,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32%;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15%;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90,8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2118%;反对1,2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2586%;弃权2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刘啸虎律师、袁红兵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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