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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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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为公司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们2022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均为会计、经济或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相关要求。

(一)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张榕:女,1964年出生,法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及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赵仕坤:男,1981年出生,工商管理博士,注册资产评估师。北京中泽融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同时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首席讲师、特聘教授,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PPP项目双库专家,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全国十余省市PPP项目特邀专家,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PPP资产交易规则委员会委员等。2020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魏志华:男,1983年出生,财务学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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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卸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陈龄:女,1968年出生,本科学历,农工党党员。现任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兼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员会委员、农工党福建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福州仲裁委员会及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融资性担保机构暨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审核专家组专家、福州市政府PPP专家评审库专家。2020年5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因工作变动原因于报告期内卸任。

(三)独立性情况说明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2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姓 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董事会召开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本年度应出席股东次数出席 次数
张 榕11000
赵仕坤99022
魏志华99022
陈 龄77010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4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共计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16次,其中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9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我们分别担任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或委员,均能出席有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

2022年度,我们在认真审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专业能力和经验谨慎履职,共计出具独立意见(含事前认可意见)9份,认为公司有关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相关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未提出异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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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我们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考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并通过会谈、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在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此外,我们认真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安排,并就重点审计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确保年度报告的顺利编制及披露。

(三)参加培训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及时跟进监管政策变化,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职责、信息披露合规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董监高现场培训,此外,独立董事赵仕坤先生、陈龄女士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进一步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全体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提升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2022年度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就公司2022年度与鑫陆建设、玛丝菲尔及名轩装饰等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认真的事前审核,对其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具体合作时交易各方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相关交易不具有排他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此外,公司2022年度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丰琪投资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内容及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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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以持有的佛山睿优仓储有限公司、天津兴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为限为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系为满足参股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上述参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提供抵押、质押等多种方式担保,被担保人经营状况良好,整体担保风险可控;2022年5月,根据嘉兴大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安排,公司拟继续为出表后的嘉兴大恩提供担保,实质是对原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延续,非新增担保事项且未增加公司的担保义务,交易对方亦提供了反担保等保障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嘉兴大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于2022年6月完成,公司原对其提供的担保转为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该担保已解除。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因融资需求相互间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且相关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完整,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上述主体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就董事会增补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增补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市场基本行情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未触发业绩预告发布的相关条件,亦未发布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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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要求,且其在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期间,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等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承诺均能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共披露4份定期报告,70份临时公告,其他文件45份,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内部审批程序,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满足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能够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未发现公司在财务、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

(十一)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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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其中: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及风险;公司对子公司增资事项主要系基于子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安排,且相关增资金额已纳入股权转让交易对价中,有利于交易事项的顺利推进。上述事项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2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以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度,我们将继续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和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提出符合调查意见和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建议,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稳健和高质量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独立董事:
张 榕赵仕坤魏志华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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