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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1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 -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程序 ...........................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 - 5 -第五章 附则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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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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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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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条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和通知程序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监事提议;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或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根据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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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监事,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其他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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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2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2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监事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熟悉会议材料,勤勉尽责。同时积极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掌握证券监管方面的知识,提高议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会议出席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委托出席及缺席的情况等;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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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公告事宜。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门人员根据监事会所议事项决定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门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代表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签字,通过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远程电子签名的方式签字。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签到表、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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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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