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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志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5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4日下午14:00时;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龙大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54,590,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8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9,803,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7,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022,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3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4,787,1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39%。

3、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0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8%;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6%。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0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8%;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6%。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0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8%;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6%。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09,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41,0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928%;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86%。

提案5.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51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1,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3%;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1 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的0.2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2 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蚌埠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吴小街支行申请的0.05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3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申请的

0.1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904,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83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4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904,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83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5 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49,904,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84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1831%;反对4,686,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81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6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1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7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8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09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0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

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1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行申请的3.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2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3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绍兴路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4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5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6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8.17 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黄岛支行申请的1.00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1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5.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2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3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4.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4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2.3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5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4.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6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

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7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8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09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0.5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0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1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1.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2 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3 海南诚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申请的2.00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4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10.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5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8.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6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的7.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7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9.18 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5.00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486,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由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8,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813%;反对

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1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519,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2%;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1,6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93%;反对7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刘伟东

3、结论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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