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申请于2022年12月14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审核通过。2023年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此次发行股票2,000.00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4,554.00万元变更为16,554.00万元。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了“亚会验字(2023)第01120001号”验资报告。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宜”。因此,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果,按股东大会通过的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事宜等相关事项。结合公司上述变更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于【时间】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股,于【时间】在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2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于2023年3月30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54.00万元。 |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6,554.00万股,均为普通股。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修订原因
四、备查文件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订,该草案名称相应变更为《公司章程》。
(一)《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