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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13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03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称,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你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原委派潘同文、许磊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张燕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经内部工作调整,原签字注册会计师潘同文变更为张燕,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燕变更为田武燕。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请年审机构说明本次变更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原因。

2、请年审机构说明目前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进展情况。

3、你公司拟定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请年审机构说明临近年报披露日期变更对2022年年报审计的影响,是否有充分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复核程序能否符合审计准则规定,能否充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并充分提示风险。

请你公司在2023年4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部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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