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治理,健全公司金融工具管理体系,降低对外投资决策、资产管理的风险,提高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评估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遵循审慎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公司应充分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尽可能运用所有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审慎估值,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或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二)有效性原则。公司应当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估值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优化估值工作。
(三)一致性原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原则上应当一致。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由公司投资部负责管理的各项金融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或模型;
(二)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
(三)负责复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估值结果;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供准确完整的金融资产交易数据;
(二)负责及时掌握所管理的金融资产实际运营情况;
(三)负责按照估值方法和模型计算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相关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估值方法第十条 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计时应合理考虑信用风险水平变化、所在市场的流动性、收益率或业绩指标等因素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报价的金融资产,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作为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二条 与前述金融资产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例如对资产出售或使用限制的),应以相同资产在估值日的报价作为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条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例如被评估企业最近一期融资价格)。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金融资产的投资成本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第十五条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一年内无法取得相关可观察输入值的金融资产,计量数值应按照一定流动性折扣调整后再作为该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流动性折扣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流动性折扣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对具有权威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结果的或者公司财务部认为有必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可参考第三方估值结果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估值。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计量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选取可靠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并且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的权威性、独立性及专业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在金融资产相关信息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