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子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程序和子公司章程,通过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公司委派及推荐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和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任职的子公司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上述人员应对当本公司负责。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九条 分公司负责人由公司任免,分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的授权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公司负责人应执行公司的经营计划,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证券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生产、采购、销售、仓储、品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生产、采购、销售、品质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内部审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六)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政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上报文件运转、行政后勤事务、诉讼仲裁事务、商业秘密保护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身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与本公司实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遵循公司会计政策,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原则上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完成预算编制。子公司管理层对预算内涉及的项目负责,超预算及预算外项目必须根据子公司的预算批准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审批授权,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也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子公司根据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按照本公司及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并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监督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时,应符合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超过子公司权限范围的,须经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在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后进行对外投资。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子公司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降薪、降级、
降职、免职、直至辞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子公司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未来前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在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子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关联交易;
(六)订立重要合同;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重大诉讼、仲裁
(九)重大行政处罚;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一)应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价格。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在接受采访或调研过程中,涉及子公司相关的经营数据,接受采访人员应以正式公开的信息为准,不得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执行,也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母公司按计划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子公司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确保审计计划的高效推进。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子公司需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必须及时认真整改并接受内部审计后续审计跟踪。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当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同时公司可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