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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13日下午在公司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毛志平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毛志平先生为公司总裁。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裁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彭玲女士、王甘英先生、冷玲丽女士、刘明先生、刘炳荣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玲女士、王甘英先生、冷玲丽女士、刘明先生、刘炳荣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财务总监邹蓓廷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蓓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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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锋 夏晓华 蒋海洪

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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