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二〇二三年四月
释 义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国安达 | 指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发行与承销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公司章程》 | 指 |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九州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律师、发行人律师 | 指 |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同意注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陈皓、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郑宜愚共4名发行对象以简易程序发行股票。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月17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6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5.15元/股。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下,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所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27元/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9.46%。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930,176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27,980,000股的30%,且超过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2,930,176股)的70%但未超过报备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扣除本次发行有关费用6,968,919.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657,683.65元。
(六)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对象最终确定为4名,未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1 | 陈皓 | 1,465,089 | 45,813,333.03 | 6 |
2 | 郑宜愚 | 714,230 | 22,333,972.10 | 6 |
3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86,035 | 18,325,314.45 | 6 |
4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4,822 | 5,153,983.94 | 6 |
合计 | 2,930,176 | 91,626,603.52 | - |
(七)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股份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3月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51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2023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1月16日(T-3日)至2023年1月19日(T日)上午9:00前,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发送对象包括:截至2023年1月10日收市后的发行人前20名股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除外后的8名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2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6家及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6家,共计63家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股份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亦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文件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2023年1月19日(T日)上午9:00-12:00)内,在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14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参与申购的14名投资者均以传真或现场送达方式递交了《申购报价单》。截至2023年1月19日中午12:00,除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11名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提交了《申购报价单》的14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申购,有效报价区间为25.15元/股-32.62元/股。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陈皓 | 32.00 | 8000.00 | 是 | 是 |
2 | 李培 | 27.00 | 1500.00 | 是 | 是 |
3 | 郑宜愚 | 31.27 | 4750.00 | 是 | 是 |
27.70 | 4800.00 | ||||
4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1.35 | 3200.00 | 是 | 是 |
5 | 林金涛 | 27.89 | 500.00 | 是 | 是 |
6 | 厦门欣钦投资有限公司 | 25.16 | 500.00 | 是 | 是 |
7 | 王怀前 | 25.15 | 500.00 | 是 | 是 |
8 |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7.23 | 500.00 | 是 | 是 |
9 | 福建鑫鑫投资有限公司 | 25.50 | 500.00 | 是 | 是 |
25.30 | 550.00 | ||||
25.15 | 600.00 | ||||
10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7.00 | 500.00 | 不适用 | 是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72 | 600.00 | 不适用 | 是 |
序号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29.36 | 2600.00 | ||||
1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9.00 | 1000.00 | 是 | 是 |
28.64 | 1300.00 | ||||
1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0.79 | 3900.00 | 不适用 | 是 |
28.64 | 5450.00 | ||||
28.00 | 6350.00 | ||||
14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2.62 | 700.00 | 是 | 是 |
31.28 | 900.00 | ||||
30.38 | 1100.00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确定及股份配售情况
1. 竞价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申购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和申购时间优先”定价配售原则,本次发行的最终价格确定为31.27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5,116,72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9,999,928.21元,获配发行对象为4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竞价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1 | 陈皓 | 2,558,362 | 79,999,979.74 | 6 |
2 | 郑宜愚 | 1,247,201 | 38,999,975.27 | 6 |
3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023,345 | 31,999,998.15 | 6 |
4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87,815 | 8,999,975.05 | 6 |
合计 | 5,116,723 | 159,999,928.21 | - |
竞价结果已于2023年2月7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 调减募集规模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结合当
前监管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9,999,928.21元调整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
鉴于募集资金规模调减,在获配价格保持为31.27元/股不变的情况下,发行股份数量相应由5,116,723股调整至2,930,176股,并同比例对各认购对象获配金额进行调减。
3. 最终发行对象及获配数量
调减后各认购对象最终的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锁定期 (月) |
1 | 陈皓 | 1,465,089 | 45,813,333.03 | 6 |
2 | 郑宜愚 | 714,230 | 22,333,972.10 | 6 |
3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586,035 | 18,325,314.45 | 6 |
4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64,822 | 5,153,983.94 | 6 |
合计 | 2,930,176 | 91,626,603.52 | - |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承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的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购报价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
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的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中陈皓、郑宜愚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主体,因此无需进行私募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配,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其管理的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六)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认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方可认购。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陈皓 | 专业投资者Ⅱ | 是 |
2 | 郑宜愚 | 专业投资者Ⅱ | 是 |
3 |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4 |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和资本耕耘90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七)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核查
获配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并承诺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我方的身份进行核查。
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4名发行对象发出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各获配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
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23年4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3-1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4月3日15点00分止,九州证券已收到的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626,603.52元,上述资金已全部缴存于九州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3年4月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扣除相关保荐承销费用以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
2023年4月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号)。经审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1,626,603.52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968,919.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657,683.65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930,176.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81,727,507.65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通知书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7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进行了公告。
2023年3月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251号),公司于2023年3月8日进行了公告。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年3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及配售等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与承销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认购资金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所规定的范围核查了发行对象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对发行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风险承受能力与本次发行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赖昌源 牛南
法定代表人:
邓晖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