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在报告期内通过事前审阅会议资料,召开、出席和列席会议,听取公司各项重要提案和决议,了解掌握提案决策形成的过程,对经营管理层加强企业管理、依法经营等问题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并提出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履行了监事会的知情监督检查职能,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情况
2022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9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如下:
序号 | 会议届次 | 会议时间 | 召开方式 | 会议内容 |
1 | 第八届第十次 | 2022年1月24日 | 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1项议案。 |
2 | 第八届第十一次 | 2022年4月13日 | 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10项议案。 |
3 | 第八届第十二次 | 2022年4月23日 | 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方式 | 审议通过《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高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的议案》等4项议案。 |
4 | 第八届第十三次 | 2022年5月30日 | 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2项议案。 |
5 | 第八届第十四次 | 2022年6月24日 | 通讯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向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2项议案。 |
6 | 第八届第十五次 | 2022年8月15日 | 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1项议案。 |
7 | 第八届第十六次 | 2022年9月2日 | 通讯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1项议案。 |
8 | 第八届第十七次 | 2022年9月30日 | 通讯方式 | 审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项议案。 |
9 | 第八届第十八次 | 2022年10月17日 | 通讯方式 | 审议通过《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子公司与红淖铁路公司延续执行<普通货物运输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项议案。 |
注:会议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二、公司监事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日常监督等方式,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本着诚信和勤勉态度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和授权;决策和各项经营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务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意见
2022年,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文件,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工作及年度报告情况进行了核查,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监督。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合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对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和定价原则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客观、独立的判断意见,未发现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信息披露及时、充分。董事会在有关关联交易决议过程中,履行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四)监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6,565,755,1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及提高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现金分红比例,可以让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对公司股份回购情况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回购股份主要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且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股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六)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人员总数198人,授予股数合计4548.75万股。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实现企业整体价值的进一步提升。
(七)监事会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八)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阅情况及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各环节,较好的防范和控制了内外部风险,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022年,公司根据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形成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结论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司聘请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出具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内字[2023]000076号)。报告认为:广汇能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监事会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监事会将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公司深化以风险管控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计划
2023年度,监事会继续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内部建议、落实监督机制、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拓宽监督领域,强化监督能力,切实保障股东权利得到落实。监事会还将进一步加强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更好的履行对公司财务、风险控制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