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时基于双方良好合作,我们一致同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3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