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核,现就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在考量公司发展规划、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尊重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体现了公司分配政策的一致性,体现了对公司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意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情况需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以有效执行。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2023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公司聘其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
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并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更换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阳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落实,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在对有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职业操守和兼职等情况了解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提名阳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所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培育员工敬业精神和企业归属感,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获授员工将基于业绩表现与贡献程度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员工收入与企业
效益的同步增长;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紧密融合、相互促进,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实现企业整体价值的进一步提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在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