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合计76,551,110.91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本次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涉及公司关联方。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分别召开了董事会第八届第三十次会议和监事会第八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对部分因债务人已注销、破产、失联等原因,并经公司多方催收,账龄较长、确认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予以核销。
一、应收款项核销概况
本次予以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金额75,998,234.49元,其他应收款金额552,876.42元,合计核销应收款项76,551,110.91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在以前年度均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核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 ||||
核销所属单位名称 | 发生年份 | 款项性质 | 核销金额 | 核销主要原因 |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14-2019年 | 应收账款 | 74,059,183.85 | 已诉讼,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008-2018年 | 应收账款 | 1,355,416.54 | 欠款单位破产清算、无可供执行资产、无法收回 |
其他应收款 | 502,876.42 |
广汇能源综合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2013年 | 应收账款 | 583,634.10 | 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 | 2013年 | 其他应收款 | 50,000.00 | 该单位已不存在 |
合计 | 76,551,110.91 |
二、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不影响公司当期损益。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所有核销明细建立备查账目,保留以后可能用以追索的资料,继续落实责任人并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将立即追索,不影响债权清收工作。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本次核销不影响当期损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应收款项事项。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