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脉医疗”、“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于2019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华菁证券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6日起更名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华兴证券仍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25日董事会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9月29日发行人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2月14日董事会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目前公司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泰君安与华兴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截至目前,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保荐代表人: | 伍韵、刘思嘉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Shanghai MicroPort Endovascular MedTech (Group) Co., Ltd. |
注册资本 | 7,197.8147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彭博 |
董事会秘书 | 邱根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1号 |
股票简称 | 心脉医疗 |
股票代码 | 688016 |
联系电话 | 021-38139300 |
传真号码 | 021-33750026 |
经营范围 | 生产Ⅲ类6846支架、Ⅲ类6877血管内导管,销售自产产品;研发主动脉、外周血管介入治疗医疗器械,转让自研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医疗器械(Ⅰ类、Ⅱ类、Ⅲ类)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于2019年7月完成,公司聘请国泰君安和华兴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联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华兴证券仍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23年1月,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接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在中金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复核原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 事项 | 说明 |
1 |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和华兴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伍韵女士、刘思嘉女士接替国泰君安蒋杰先生、贺南涛先生及华兴证券郑职权先生、方科先生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变更后,心脉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伍韵女士、刘思嘉女士。 |
2 | 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心脉医疗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年报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心脉医疗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沈如军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 |||
伍 韵 | 刘思嘉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