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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公司拟开

展的涉外订单所涉及的收汇与商业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等。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实现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开展涉外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二章 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

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商业银行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

负责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额度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决策。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开展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组成。在充分了解公司业务收付汇情况、影响汇率变动的各项因素及相关专业人员的分析下,经过充分讨论后做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下达给开展相关业务的子公司。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涉外业务的控

股子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执行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执行及交割情况向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报备。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对外业务开展情况,和涉外业务的控股

子公司财务部进行充分讨论沟通,拟定出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报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负责制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策略及政策;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效果进行持续评估;负责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二)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涉外业务计划及自身

业务,发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并说明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理由,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策略;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并接受内审部门检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监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汇率变动趋势、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敞口;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三)审计风控部:根据需要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协助处理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四)证券事务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本制度中的审批与决策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与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通

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市场调查,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外汇风险决策小组进行讨论,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决策,如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日常由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

司财务部甄选交易的商业银行,经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公司外汇风险决策小组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额度内作出决策,并下达至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执行。

(三)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当要求合作商业银行定期向公

司提供交易清单,在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四)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在收到商业银行发来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应核查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五)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配合公司财务部及时将达到本

制度第二十条披露标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报证券事务部,以保障证券事务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

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在对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检

查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

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独立董事应就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

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四章 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按

照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实际外汇收支情

况,及时与商业银行进行结算。第十七条 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回顾,

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公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

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下,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

件等档案应由涉外业务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未

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子公司

拟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

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

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原《深

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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