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康乐卫士: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证券代码:833575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公告编号:2023-055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3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号),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陶涛的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就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就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现就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郝春利,董事、总经理刘永江,董事陶涛,监事王举闻,副总经理沈益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仪传超,副总经理张海江,副总经理张瑞霞,首席财务官董微,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6)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2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42.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作出承诺的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