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部门、单位: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以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格式指引及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得披露。
另外,公司的季度报告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指引及披露规则进行编制、披露;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未经审议通过,不得披露。
(二)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一)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通报、编制、审核与披露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发生应予披露信息事项时,其负责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填报信息披露情况表,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由董事会秘书呈报总经理、董事长,并及时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信息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董事会秘书核稿,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披露。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编制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分析及财务会计报告,业务部门负责提供经营信息及数据,董事会秘书组织汇编定期报告,经总经理、董事长审定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报送董事、监事;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二)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接到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编制临时公告。
2、董事会秘书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以下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需要公开披露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
(1)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由董事长审核后,以公司名义发布;
(2)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长审核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3)监事会决议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后,以公司监事会名义发布。
3、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区国资委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最终签发。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职责和控股股东的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职责: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五)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和列席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会议,保证其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有关文件;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报告责任人。该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予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分别交档案室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的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交由档案室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则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若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的,将被该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该所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若违反《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将受到行政处罚;若涉嫌犯罪的,将被移交公安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