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东和新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东和新材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和新材于2023年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68元/股。截至2023年3月30日,东莞证券作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300.0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173,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1,154,188.5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2,445,811.43元。截至2023年3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会验字(2023)第011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建设项目 | 54,138.04 | 30,000.00 | 11,444.58 |
2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3,800.00 |
合计 | 64,138.04 | 40,000.00 | 15,244.58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配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
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健实 | 赵楠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