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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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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3-037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5,196,7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上庄)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中实上庄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中实上庄向其提供商品混凝土,合同签订后,中实上庄即按合同约定供应了混凝土,被告却未按期支付混凝土采购款。经多次催收仍不予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中实上庄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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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截至2023年2月21日共计3,859,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2月21日的违约金共计1,157,7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2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下属公司两项作为原告的诉讼事项具体如下:

(一)中实上庄诉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采购款,截至2021年11月25日共计5,303,45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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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0日的违约金共计1,591,035.7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30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支付后续违约金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保函费用;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根据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2)晋7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1)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5,203,452.32元及违约金52,034.52元,以上共计5,255,486.84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中实上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0.00元、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发回重审。后经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的(2022)晋7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二)中实上庄诉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5,46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的利息(以3,405,4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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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405,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其中以2,837,687.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67,773.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中实上庄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未发现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执9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项案件均未执行完毕,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将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造成一定影响(以2022年年报审计为准)。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中实上庄诉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2民初9310号《传票》;

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2)晋71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

4、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晋71民终22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2929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执94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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