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充分了解各候选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其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惩戒,于36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李春福先生、张滨先生、李智华先生、李士强先生、王彬先生、王文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滨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李士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聘任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波、宋刚、孙宝、马德芳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