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东风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

专项核查意见

案号:(2023)沪锦律非字第01F20230888号

致: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之“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相关规定,就东风股份在本次交易前发生业绩异常或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与人员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根据东风股份提供的工商档案、东风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历次定期报告、审计报告、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减持股份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材料,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自东风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东风股份及其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东风股份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东风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东风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风股份《2022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2023]523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2022]538号)、《2020年度审计报告》(苏亚审[2021]453号)及《关于东风股份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苏亚专审[2023]71号)、《关于东风股份2021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2]93号)、《关于东风股份2020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专审[2021]73号)、东风股份《2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东风股份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东风股份出具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东风股份最近三年公开披露的文件、东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主要政府部门网站等,东风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自东风股份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东风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东风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存在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香港

青岛

厦门

天津

济南

合肥

郑州

福州

南昌

西安

广州

长春

武汉

乌鲁木齐

海口

长沙

香港

伦敦

西雅图

新加坡

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顾功耘李攀峰

李攀峰黄非儿

黄非儿汤 彬

附件: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承诺方自上市以来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

作出的主要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主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佳儿、黄晓鹏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履行完毕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东捷控股有限公司、汕头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履行完毕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汕头市华青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3,350,000股,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2012年2月履行完毕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另外26,650,000股,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16日至2013年2月15日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股东泰华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泰丰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履行完毕
5公司间接自然人股东黄炳贤、黄炳泉、黄晓琳、许一涵、曾庆鸣、曾庆通、黄晓煌、陈育坚、王培玉、李治军、陆维强、廖志敏、李建新、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邓夏恩、谢名优、陈兰、王艾莉、袁贻宇、廖晓毅、郑建武、彭新良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履行完毕
6公司股东上海易畅投资有限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履行完毕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佳儿、黄炳文、黄炳贤、黄炳泉、王培玉、李治军、陆维强、廖志敏、李建新、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邓夏恩、谢名优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2年2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佳儿与黄晓鹏本人和除与本人同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目前没有、并且今后也不会在与东风印刷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似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投资或任职;本人和除与本人同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目前没有、并且今后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从事与东风印刷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若违背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2年2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9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在作为东风印刷股东期间,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并且今后也不会在与东风印刷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似业务的企业、单位进行投资;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并且今后也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间接从事与东风印刷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经营活动。若违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2年2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0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佳儿、黄晓鹏(一)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东风印刷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东风印刷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东风印刷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避免向东风印刷拆借、占用东风印刷资金或采取由东风印刷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东风印刷资金。 (二)对于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与东风印刷及其子公司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成本价执行。 (三)与东风印刷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东风印刷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四)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东风印刷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东风印刷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东风印刷利益的,东风印刷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上述承诺在本人构成东风印刷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2012年2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11员工社保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佳儿、黄晓鹏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赔偿责任。2012年2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2其他承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佳儿、黄炳文、黄炳贤、黄炳泉、王培玉、李治军、王跃堂、何晓辉、蔡翀、陆维强、肖文芳、陈娟娟、廖志敏、李建新、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邓夏恩、谢名优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012年2月13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二、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一、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2019年3月17日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履行完毕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晓佳(原名为黄佳儿)、王培玉、李治军、廖志敏、张斌、曹从军、沈毅、刘飞、谢名优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2019年3月17日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履行完毕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用于类金融业务事宜的承诺东风股份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董事会决议日(即2019年3月17日)前6个月至本承诺签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对类金融业务新增大额投资。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承诺不再向汕头市金平区汇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增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借款、担保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下同)。 2、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使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以及本次可转债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其他方式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除外)或变相用于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 3、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募集资金仍有节余,公司亦不会以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小额贷款等类金融业务。2018年9月17日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履行完毕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4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东风股份及其附属企业外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东风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东风股份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来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东风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直接、间接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作为东风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它实质上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风股份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东风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东风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东风股份。 4、本公司保证,作为东风股份的控股股东期间,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东风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东风股份的实际损失。2019年4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5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东风股份及其附属企业外的其它企业不存在且不从事与东风股份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东风股份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来也不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任何与东风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直接、间接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2、本人作为东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人现有的正常经营的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公司和其它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风股份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2019年4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3、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东风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东风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东风股份。 4、本人保证,作为东风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东风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东风股份的实际损失。
6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所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东风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东风股份在同等条件下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东风股份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东风股份拆借、占用东风股份资金或采取由东风股份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东风股份资金。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东风股份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实际执行的交易价格。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与东风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东风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2019年4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益;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东风股份的资金、利润或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东风股份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保证,作为东风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东风股份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东风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东风股份的实际损失。
7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1、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本人的关联方具体范围以《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所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为准,下同)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东风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东风股份在同等条件下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东风股份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严格避免向东风股份拆借、占用东风股份资金或采取由东风股份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东风股份资金。 2、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东风股份之间必需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定价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没有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公允价格;没有政府定价且无可参考市场价格的,按照成本加可比较的合理利润水平确定实际执行的交易价格。 3、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东风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2019年4月16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协议形式明确规定,并将严格遵守东风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东风股份的资金、利润或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东风股份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保证,作为东风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所作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东风股份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东风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东风股份的实际损失。
8股票质押担保履约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债权投资协议》约定严格规范用途,不存在非法用途的情况;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债务处于正常履约状态,不存在逾期等违约行为或潜在的违约风险;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也不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采取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①要求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②与银行协商、在质押融资担保到期前对质押借款进行展期;③若债务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将以控股股东自身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用于代为偿还相关债务,保证不影响控制权的稳定。2019年7月4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9其他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晓佳、王培玉、李治军、廖志敏、张斌、曹从军、沈毅、马慧平、

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019年4月29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韩迪、陈娟娟、刘飞、谢名优、刘伟

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主要承诺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公司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2020年9月7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一、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二、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三、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2020年9月7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晓佳、王培玉、李治军、谢名优、张斌、曹从军、沈毅、刘伟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当前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相关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2020年9月7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4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承诺东风股份如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构批准并完成发行,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本公司承诺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本公司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2021年1月6日至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正在履行
5处置汇天小贷股权事宜的承诺东风股份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6个月内,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包括:经公司董事会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并经汇天小贷主管金融监管局审核批准等)向百联东峰商贸转让公司持有的汇天小贷19%股权。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履行完毕
6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炳文、黄晓佳、黄晓鹏若公司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将汇天小贷19%的股权转让给百联东峰商贸,我们作为公司之实际控制人,为进一步支持公司聚焦主营业务,承诺将在公司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以我们自身控制或我们指定的主体按照金融监管局同意的方式收购公司所持汇天小贷的全部股权。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履行完毕

四、其他主要承诺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1增持股份及不减持承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秋天在本次增持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正在履行
2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完毕
3公司控股股东:香港东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黄晓佳、黄炳泉、王培玉、李治军、陆维强、陈娟娟、韩迪、廖志敏、李建新、谢名优、李娟、苏跃进、周兴、龚立朋、黄江伟、刘飞1、自2015年7月8日起六个月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承诺人自愿以单个、部分或联合主体的形式,通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以不低于22,000万元人民币的合计金额,增持公司股份。 2、承诺人增持的股份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 3、承诺人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承诺人增持股份的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履行完毕
4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晓佳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5分红承诺东风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当公司该年度未出现大额投资计划、大额资本性支出及并购等相关大额业务时(指单笔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年度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2016年5月13日至长期正在履行

序号

序号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履行情况
公司该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