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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51.06%股权,标的公司建设项目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办理相关报批事项。

二、本次拟购买资产为标的公司51.06%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除顾军等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协议约定将40.14%股权质押给公司外,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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